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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宓新、靳人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宓新,靳人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宓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人争。上诉人宓新因与被上诉人靳人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宓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宓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宓新撤回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宓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宓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秋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