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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民终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县金乡镇百事利自行车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乡县金乡镇百事利自行车经营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兴经济园。法定代表人仝德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新岭,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县金乡镇百事利自行车经营部,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南段路西。经营者周辉,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忠良,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东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金乡县金乡镇百事利自行车经营部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结果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阿梅审判员  王衍琴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