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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强宗与卜晓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宗,卜晓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436号原告:张强宗,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卜晓钢,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强宗与被告卜晓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汪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