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强宗与卜晓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宗,卜晓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436号原告:张强宗,男,1965年8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卜晓钢,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张强宗与被告卜晓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方成军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汪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