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艳欣与王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欣,王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802号原告郑艳欣,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行,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欣与被告王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艳欣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艳欣与被告王行已自行妥善解决,原告郑艳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艳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艳欣负担。审判员 靳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培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