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石建宝与荆丕荣、张月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宝,荆丕荣,张月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463号原告:石建宝,男,198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荆丕荣,男,195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被告:张月清,女,197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79号。原告石建宝与被告荆丕荣、张月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石建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建宝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原告石建宝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