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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冬莲与殷学军、陈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冬莲,殷学军,陈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103民初2423号原告:廖冬莲。被告:殷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红,系被告殷学军之妻。被告陈立红。原告廖冬莲诉被告殷学军、陈立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群英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告廖冬莲、被告陈立红、被告殷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红到庭参加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殷学军、陈立红欠原告廖冬莲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殷学军、陈立红自愿于2017年6月15日前偿还本金80000元,剩余本金12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殷学军、陈立红按上述期限按时清偿全部欠款,原告廖冬莲自愿放弃全部欠款利息;如被告殷学军、陈立红未按时足额偿付上述任一笔款项,被告殷学军、陈立红应另外支付原告廖冬莲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20%标准据实计付至清偿之日),且原告廖冬莲有权对全部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2.5元,被告殷学军、陈立红自愿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方群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