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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23号罪犯田艳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2)怀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艳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二中刑减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田艳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艳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2015年9月、2016年1月、2016年5月、2016年9月共获表扬8次。该犯于2014年4月缴纳案款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7月该犯及同案犯共缴纳案款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案款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艳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艳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田艳龙与同案犯已共同缴纳案款人民币三万二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天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