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珠海市葆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春欢、彭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葆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春欢,彭玉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254号原告:珠海市葆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二路8号(湖星水岸华庭)8栋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0178024J。法定代表人:胡新莲,董事长。被告:吕春欢,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彭玉玲,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葆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春欢、彭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葆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葆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敏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