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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吉海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高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2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芦士桥、林奇,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吉海,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吉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执行人高吉海未经批准擅自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刘家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74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是:1、限高吉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仲宫街道刘家村60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高吉海处以罚款12120元。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高吉海。被执行人高吉海于2016年10月17日缴纳了罚款12120元;被执行人高吉海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7]第5112号催告书��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仲宫街道刘家村60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人建议拆除部分由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7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749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高吉海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仲宫街道刘家村60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三、本案拆除部分的执行,由济南市历城区仲宫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100元,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