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立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2民初470号原告: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蓉荣大道84号A151号。法定代表人:张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立斌,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现住贺州市钟山县。本院在审理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李立斌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计324.5元,由原告广西荣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莉蓉审 判 员 宋斌文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