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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姜丽华、李淑华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华,李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丽华,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淑华,女,193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丽华与被执行人李淑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姜丽华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淑华拆除其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温州路33号5楼走廊处安装的防盗门,恢复原状。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顺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