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林娴、吴圣东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王世金,李青,吴圣东,王林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972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王世金,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青,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吴圣东,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王林娴,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金、李青、吴圣东、王林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郭 玮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