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加兴、叶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加兴,叶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胡加兴,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叶光辉,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叶光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光辉存款29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