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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立祥、赵建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祥,赵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祥,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建设,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张立祥与被执行人赵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建设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新津路7号和津苑1幢1305室的房地产、车牌号为浙L×××××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立祥撤回执行申请,(2016)浙0903执230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