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7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彭爱民刑事追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彭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被执行人彭爱民,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彭爱民刑事追缴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7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彭爱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