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冯仲义与杜飞、段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仲义,杜飞,段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292号原告:冯仲义,男,生于1972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三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飞,男,生于1964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段瑜,女,生于1969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冯仲义与被告杜飞、段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冯仲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仲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仲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冯仲义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