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冯仲义与杜飞、段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仲义,杜飞,段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292号原告:冯仲义,男,生于1972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三权,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飞,男,生于1964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段瑜,女,生于1969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冯仲义与被告杜飞、段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冯仲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仲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仲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冯仲义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