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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紫仁诉被告张涛、浏阳市淮川工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紫仁,张涛,浏阳市淮川工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285号原告:李紫仁,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涛(曾用名张涛涛),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淮川工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龙泉港姚家冲28号。经营者:袁再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8号地89号门面陈和庆私房。负责人:林康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紫仁诉被告张涛、浏阳市淮川工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紫仁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紫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紫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李紫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