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卢国洪与徐刚、徐昌发、尤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洪,徐刚,徐昌发,尤云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7民初393号原告:卢国洪,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徐刚,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徐昌发,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尤云惠,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卢国洪与被告徐刚、徐昌发、尤云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徐昌发、尤云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国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5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徐刚、徐昌发系父子关系,被告徐刚与尤云惠系夫妻关系,因建房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定于3个月内还清原告的借款,但到期后分文未还原告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昌发辩称,借款是真实的,但只收到了2万元,其他的钱不知道。被告尤云惠辩称,答辩人只是签字,当时徐刚说向原告借款50,000元,但没有利息,具体情况不清楚。被告徐刚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1份、被告徐刚与尤云惠离婚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刚、徐昌发系父子关系,被告徐刚与尤云惠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3日因建房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卢国洪现金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正),用于修建房屋,于三个月内还清,如三个月内未还清,用二楼上楼梯右边套住房(160个平方)做抵押,借款人:徐刚,徐昌发,尤云惠。该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4月到期后被告未还原告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本院。还查明,被告徐刚与尤云惠于2017年2月解除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借条、被告尤云惠出示的离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借条为证,被告对此债务理应清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刚、徐昌发和尤云惠给付欠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徐刚和尤云惠虽于2017年2月离婚,但该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因此,被告尤云惠对该笔债务应与被告徐刚、徐昌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和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以上抵押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徐刚、徐昌发和尤云惠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国洪借款本金50,000元。款交本院民事审判庭转付原告卢国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卢国洪负担50元,由被告徐刚、徐昌发、尤云惠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