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栋与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栋,张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998号原告:赵栋,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亚军,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受理原告赵栋与被告张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栋负担。审 判 长 张 会审 判 员 张文生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