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3389朱文贤与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贤,徐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民初3389号原告:朱文贤,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均,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朱文贤诉被告徐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文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16.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8日被告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为2015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8日,年息按16.5%计算��两年利息66000元抵算其租用芙蓉浴室的租金。当日其将现金20万元交付给被告。其多次催要,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徐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8日徐均为甲方向朱文贤为乙方借款20万元,双方达成借款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借款2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公司(现金)时间从2015年2月8日~2017年2月8日止。二、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利息66000元,该利息转作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房屋租金。三、该协议作为原来租房协议的延续到2017年4月30日为乙方租甲方房屋日期。四、该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落款署名甲方为徐均,乙方为朱文贤。落款日期2015年2月8日。同日,原告将现金20万元交付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为16.5%,逾期还款按照借期内利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徐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所享有的抗辩及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文贤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被告徐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施鹏勇二○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施鑫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