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绪浪与吕龙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浪,吕龙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269号原告王绪浪,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吕龙飞,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天津路169、171、175、777号。负责人崔伟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苗苗,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绪浪与被告吕龙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明确适格的被告,但其诉请的吕龙飞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绪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承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