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92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成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