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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92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闫革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成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