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482号原告:周某,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何某某,男,1977年3月2日出生,达斡尔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8元(已由原告周某预缴),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阮凯琪陈雯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