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旭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935号原告:吴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贵,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