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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建祥、辛玲等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祥,辛玲,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刘孟贤,张秀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3行初22号原告许建祥,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辛玲,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292Q。法定代表人梁成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邱晓玲,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吴幼林,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第三人刘孟贤,男,194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第三人张秀杰,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祥、辛玲诉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刘孟贤、张秀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许建祥、辛玲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宣告刘孟贤、张秀杰与平顶山市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为避免本案审理过分延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之规定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建祥、辛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祥、辛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建祥、辛玲负担。审判长  张冯现审判员  刘宏民审判员  赵延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