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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3247号原告: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弄XXX号XXX幢XXX-XXX室。法定代表人:侯翔宇,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楚钧,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原告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雪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沈晨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