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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温江建都建材经营部与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江建都建材经营部,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004号原告:温江建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公平街道。经营者:方美生,男,生于1970年3月29日,安徽省安庆市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深美,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9号5栋9层910号。法定代表人:杨智杰。原告温江建都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上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温江建都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江建都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江建都建材经营部撤诉。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樊凌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