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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835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贾某负担。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辛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