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835号原告:贾某。被告:李某。原告贾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贾某负担。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辛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