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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0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欲非,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泉,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王锐,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哈尔滨赛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思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环罚[2016]第416008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哈环罚[2016]第416008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给予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正在使用的1台2吨锅炉,未在期限内按要求改换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网,涉嫌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经申请执行人集体讨论,2016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罚告[2016]第416008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哈环罚听告字[2016]第416008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6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罚[2016]第416008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环催字[2017]第24171002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416008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哈环罚[2016]第4160085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愔人民陪审员  周凤芝人民陪审员  周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