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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0徐补林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补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特40号申请人徐补林。委托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补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瞿忠奎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补林称,其与沈金娥系母子关系。沈金娥于1996年6月离家出走,经多年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已20年,为此申请法院宣告沈金娥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沈金娥,女,1922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中区金庭××(××)东上48号。沈金娥系申请人徐补林的母亲。1996年6月起,沈金娥离家出走。申请人徐补林申请宣告沈金娥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沈金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沈金娥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常住人口信息、户表、村民委员会证明、调查笔录和人民法院的公告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沈金娥于1996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满20年,期间经家人长期多方寻找未果,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徐补林福作为沈金娥的儿子,现申请宣告沈金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金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