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明玉与尚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玉,尚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恢3号申请人赵明玉,男,194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绛县。委托代理人赵春枝,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系赵明玉之女。被执行人尚洪,男,193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绛县。案外人张友智,男,194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明玉与被执行人尚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友智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尚洪履行(2006)绛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友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60182201320016****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