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催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苏州市平江区元方电线电缆经营部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平江区元方电线电缆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920号原告:吉则呷呷,女,1976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索日五来木,男,1939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俄力说木,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吉则呷呷、索日五来木与被告俄力说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吉则呷呷、索日五来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则呷呷、索日五来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吉俄热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