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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侠��被告邓超、侯洁婷、李凯、邓文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邓超,侯洁婷,李凯,邓文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054号原告:李侠,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三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栋,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超,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小官庄村村民,住该村。被告:侯洁婷,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小区居民,住该处。被告:李凯,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三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邓文淑,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道西村村民,住该村。原告李侠与被告邓超、侯洁婷、李凯、邓文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告李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2日,被告邓超、侯洁婷自原告李侠处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被告李凯、邓文淑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侠提起诉讼后,不能提供被告邓超、侯洁婷、邓文淑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三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