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申请执行董天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董天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负责人:左世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董天真,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天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号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董天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理赔款57373.85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减半收取为617元,由董天真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7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天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董天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戴 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