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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洪伟、青岛祥润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洪伟,青岛祥润木业有限公司,叶灶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异2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方洪伟,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嘉,山东迪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祥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楼子疃村村南。组织结构代码:5577456-0.法定代表人:叶灶桂,公司经理。第三人:叶灶桂,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楼子疃村,身份证号:3623341974082604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洪伟与被执行人青岛祥润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洪伟作为本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叶灶桂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听证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方洪伟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自愿撤回其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洪伟提出撤回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既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方洪伟撤回追加第三人叶灶桂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国德锡审判员  段 婧审判员  毛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