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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67年6月20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被申请执行人:权某,男,1979年9月19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砚平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权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权某应赔还申请执行人唐某借款22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33元。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申请执行人权某,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其父亲权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其财产状况,本院到当地调查落实,被执行人权某下落不明(有村民及村民委的证明),2017年2月9日通过信息化平台对被申请执行人权某进行布控行踪,2017年3月17日另案中将被执行人权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权某无存款,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权某在砚山县城区民航路有一房产,即民苑小区二号楼B幢1单元202室,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号:砚国用[2009]第01949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9.5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第200917**号,建筑面积:116.58平方米。经查,被执行人权某分别于2012年6月4日、11日两次向朱玉术借款共计160000元,用该房产作为��款抵押,并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质押给朱玉术至今未还款,2017年5月1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权某在民苑小区二号楼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鉴于被执行人权某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现有的房产尚在借款抵押中,目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德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文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