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406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与冷胜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冷胜红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民初406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胜红,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冷胜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传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胜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6200元。2、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11时40分,被告驾驶的苏K×××××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吕清驾驶的苏K×××××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吕清不负事故责任。苏K×××××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理赔给吕清车辆损失26200元。因本起事故中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获得权益转让书后有权对被告追偿。原告经向被告追偿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冷胜红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0日11时40分,被告冷胜红驾驶苏K×××××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吕清驾驶的苏K×××××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吕清的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清不负事故责任。苏K×××××小型轿车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理赔给吕清车辆损失26200元。因本起事故中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因上述交通事故中,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吕清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吕清赔偿损失26200元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冷胜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人民币2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收取4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冷胜红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书俊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罗伯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