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于东泽与通化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东泽,通化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东泽,男,201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理人:刘萌萌(于东泽母亲),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理人:于国权(于东泽父亲),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莲(于东泽祖母),女,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风祥,男,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通化市生殖健康医院、通化市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住所: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王忠伟,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娟,女,该中心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于东泽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