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861号原告:高某,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陈某,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苏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