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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荣某贩卖毒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223刑更3号罪犯荣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攸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了罪犯荣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罪犯荣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因其患有疾病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委托湖南省株洲市中心医院对罪犯荣某的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鉴定,湖南省株洲市中心医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荣某患有:①2型糖尿病;②糖尿病肾病;③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血透维持生命。2、被鉴定人荣某的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本院认为,经湖南省株洲市中心医院鉴定,罪犯荣某确实患有①2型糖尿病;②糖尿病肾病;③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血透维持生命。该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荣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