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祖毛、张行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毛,张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徐祖毛,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张行光,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徐祖毛与被执行人张行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7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行光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5月15日再次查明被执行人依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符合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8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