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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安凯清洁有限公司与余源波、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安凯清洁有限公司,余源波,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294号原告:成都安凯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兴南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彭孝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源波,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2层1271号。法定代理人:孙登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二段25号。负责人:李永志,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安凯清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源波、成都市合盛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安凯清洁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