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3280号原告:上海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丁彦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霆,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