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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春燕与魏允允、罗子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春燕,魏允允,罗子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369号原告:彭春燕,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允允,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怡,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系被告魏允允丈夫。被���:罗子怡,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彭春燕与被告魏允允、罗子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后,先依法先由审判员龚竹梅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春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被告罗子怡同时作为被告魏允允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春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修复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星××花园碧桃××座××号房屋(以下简称41座4D号房屋)的漏水事宜,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2.二被告连带赔偿因漏水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2万元(具体数额待进行损失鉴定后再行追加);3.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邻居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居住在中山市港口镇星××花园碧桃×��座××号房屋(以下简称41座3D号房屋),二被告居住在41座4D号房屋。从2010年1月开始,41座4D号房屋开始往41座3D号房屋漏水。原告因此多次与二被告协商,但二被告拒绝维修。期间,41座3D号房屋漏水现象越来越严重,导致该房屋装修受到严重损害,并严重影响原告的居住生活。诉讼中,原告彭春燕增加1项诉讼请求:二被告对41座3D号房屋因漏水而受损的天面板及墙体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并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主张的经济损失包括因漏水导致41座3D号房屋内木质家具受损的损失以及彭春燕外出租住房屋所产生的费用。被告魏允允、罗子怡同意对原告房屋因漏水而受损的天面板及墙体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原告称其房屋自2010年1月开始漏水,而二被告是在2009年12月才购买41座4D房,2010年1月二被告尚未入住。因此,二被告认为漏水是因为上一手业主的原因造成。原告称二被告拒绝维修不属实,一直以来二被告都积极配合原告进行维修。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2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彭春燕系41座3D号房屋的业主,魏允允、罗子怡系41座4D号房屋的业主。彭春燕称自2010年1月起,41座4D房屋开始往其房屋渗水,期间因与该房屋业主魏允允、罗子怡协商未果,遂于2015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诉讼中,根据彭春燕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恒公司)对星晨花园41座3D号房屋的漏���原因进行鉴定。该司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仲恒鉴字(2016)SW1077号房屋漏水原因鉴定报告(以下简称漏水原因鉴定报告),室内检查情况:41座3D房:东北房:东面、北面、南面墙体局部有渗水痕迹及开裂现象;天面板有大面积不规则裂缝及渗水痕迹;西北房:西北角、西南角墙体有渗水及开裂现象;天面板有不规则开裂及渗水现象;杂物房:西南角墙体有渗水痕迹、开裂现象;天面板西北角有渗水、发黄现象;过道:天面板有渗水痕迹及开裂现象;厅:东面墙体有渗水痕迹。41座4D房:……41座4D房在室内各用水设备关闭情况下,水表仍有缓慢转动现象。厨房除了洗衣机外,已经停止一切用水活动。对41座4D房露台部分进行闭水试验:2016年6月20日12时47分开始蓄水,2016年6月21日14时46分41座3D房东北房天面板有明显水滴;露台上水已经晒干。鉴定结论:综合现场的检测、检查结果分析,目前41座3D号房屋的渗水部位主要表现在:①东北房、杂物房和西北房墙体局部有渗水现象;②厅东面墙体有渗水痕迹;③杂物房西南角、西北角有渗水现象;④西北房、东北房天面板有渗水现象;上述损坏主要是由于现浇板出现开裂,防水层失效,露台处的水从裂缝处渗漏所致。该司并于2017年3月4日函复本院:41座3D号房屋其中杂物房及西北房西南角墙体处漏水为现浇板开裂、防水层失效及41座4D号房屋的厨房用水活动共同作用所致。露台处(其余的)渗漏为现浇板开裂、防水层失效所致,不能明确两房屋的原因比例。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漏水原因鉴定报告以及复函均不持异议,魏允允、罗子怡同时指出41座3D号房屋厅东面墙体有渗水痕迹,系该房屋本身墙体防水层失效所致,与41座4D号房屋没有任何关系。彭春燕支出鉴定费7000元。诉讼中��彭春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41座3D号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以及修复方案的评估、鉴定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漏水原因鉴定报告应否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魏允允、罗子怡应否承担修复渗漏部位、赔偿损失等责任。仲恒公司是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经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其所作出的漏水原因鉴定报告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且该鉴定结论经过质证,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此次鉴定程序合法有效,鉴定内容真实可信,鉴定结论清楚,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漏水原因鉴定报告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确定41座3D号房屋出现漏水,主要是因为41座4D号房屋厨房���及露台处的现浇板开裂、防水层失效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彭春燕诉请魏允允、罗子怡对41座4D号房屋的渗漏部位进行修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魏允允、罗子怡应对41座4D号房屋的厨房以及露台处开裂的现浇板、失效的防水层进行修复,排除渗漏。彭春燕同时主张魏允允、罗子怡对41座3D号房屋因渗漏而受损的部位(主要包括该房东北房东面、北面、南面墙体,天面板;西北房西北角、西南角墙体,天面板;杂物房西南角墙体,天面板西北角;过道天面板;大厅东面墙体)进行修复、恢复原状,魏允允、罗子怡对此亦予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彭春燕主张的经济损失2万元,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彭春燕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允允、罗子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碧桃园41座4D号房屋的厨房以及露台处开裂的现浇板、失效防水层进行修复,排除渗漏;二、被告魏允允、罗子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星晨花园碧桃园41座3D号房屋因渗漏而受损的部位(主要包括该房屋东北房东面、北面、南面墙体,天面板;西北房西北角、西南角墙体,天面板;杂物房西南角墙体,天面板西北角;过道天面板;大厅东面墙体)进行修复、恢复原状;逾期不履行,则由原告彭春燕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魏允允、罗子怡承担;三、驳回原告彭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7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春燕负担450元,被告魏允允、罗子怡负担7100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竹梅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瑶石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