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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粟立勤与杨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立勤,杨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942号原告粟立勤,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余晨飞、徐志强,广东瀛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希文,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粟立勤诉被告杨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立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献文审 判 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邓卫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锦清书 记 员  钟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