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粟立勤与杨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立勤,杨希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942号原告粟立勤,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余晨飞、徐志强,广东瀛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希文,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粟立勤诉被告杨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立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献文审 判 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邓卫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锦清书 记 员 钟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