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振娟与赵名、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娟,赵名,周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74号原告:马振娟,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名,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义,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丽霞,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马振娟与被告赵名、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