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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粤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粤鑫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86号原告:东莞市粤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振兴中路26号-1。法定代表人:罗见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利红,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修成,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平陵镇建设路74号。法定代表人:姚马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增康,系被告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粤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粤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92元,减半收取7596元,由原告东莞市粤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吉亮审判员  廖伟荣审判员  钟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