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鹏、林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林立人,刘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460号申请人:王鹏,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林立人,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刘小敏,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人林立人、刘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立人、刘小敏名下财产(价值为178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鹏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林立人、刘小敏名下价值为1780000元的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