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君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耿金旭、翟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市君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耿金旭,翟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7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君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赵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耿金旭,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军,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再审申请人长春市君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驾校)因与被申请人耿金旭、翟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君安驾校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君安驾校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君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米 于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