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云凯与刘淑芬、刘玉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凯,刘淑芬,刘玉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062号原告:李云凯,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芬,女,1930年6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刘玉琳,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凯诉被告刘淑芬、刘玉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云凯承担。审判员 王津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吉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